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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罚缴分离)、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财库字[2001]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2001-03-15
 

各商业银行市分行、重庆市商业银行:
近段时间以来,部分代收银行的一些代收网点拒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收费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入,同时也影响了我市的财政收入,在执收部门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的进一步开展。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再次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代收银行的各代收网点,应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专柜,设立醒目标识,以方便缴费人缴费。

  二、银行内部在工作交接时要对接手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免造成工作上的脱节。

  三、各代收银行在财政有新的政策规定时,应及时向各有关代收点传达、布置。

  四、各代收点在办理代收业务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缴费人所持《收费通知书》必须符合市财政局规定的格式;
2.缴费人若用支票缴费时,要确定缴费人账户余额应足够缴付;
3.缴费人预留银行印鉴必须正确;
4.缴款日期是否在《收费通知书》规定的缴费期限内;
5.《收费缴款书》内填写的缴款金额是否与《收费通知书》一致
(缴费人提请市物价局审核的,以审核数为准);
6.收费单位编码积收费项目编码是否正确。

  五、缴费人逾期缴费的,代收银行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天数自规定的缴款期限届满日(节假日不顺延)的第二天起算。

  六、各代收银行有下列情况,造成财政资金无法及时解缴、划拨或造成财政重大经济或信誉损失的,财政可取消代收银行代收机构资格,并要求代收银行承担有关责任:
1.代收银行各代收点不按规定审核缴费人填写的《收费缴款书》,收费后不加盖受理印章,导致有关款项、数据不能准确、及时划解和传递的;
2.代收银行各代收点收费后不按规定填写收费收据或不开具收据给缴费人的;
3.代收银行各代收点不按规定时间将收费资金划转专户行的;
4.代收银行专户行不按规定时间将资金划解市金库和市财政专户
的;
5.代收银行专户行不按规定与财政部门对账并提供资料的。

  七、我局将对缴费人对各代收银行的投诉情况进行登记记录,作为
对各代收银行履约情况的考核。

  八、我局与各代收银行所签协议在未获文件通知的情况下继续有效,若确有个别代收银行不愿继续执行协议时,可书面向市财政局提出终止协议的申请。

重庆市财政局
200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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