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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财综[2001]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14 | 生效日期:2001-03-14 |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烟草专卖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市烟草专卖系统共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其中:行
政性收费1项,事业性收费1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一、行政性收费
1.烟草专卖许可证费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 纳入预算
和个人
二、事业性收费
2.烟草质量检验费烟草制品和原辅材料的委托 纳入财政专户
检验、仲裁检验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按照管理模式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实行“收缴分离”。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收费项目具体的收取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2001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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