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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渝价[2001]1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2001-04-0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 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发票工本费
  (一)地方税务部门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见附表。
  (二)“重庆市饮食业定额发票”、“重庆市综合服务定额发票”、“重庆市机动车停放保管定额发票”、“重庆市机动车洗车场洗车定额发票”、“重庆市旅馆业定额发票”等对号摇奖发票的工本费标准,按同规格的普通定额发票的工本费标准执行,无相同规格的,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

  二、税务登记证费
  (一)税务登记证正本(不含外框)、副本每证10元;正本外框每付20元,由纳税人自愿购买。
  (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每套(包括正、副本)收费10元;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费。

  三、我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有关地方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发票印制成本及工本费(略)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1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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