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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1]1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28 | 生效日期:2001-04-28 |
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函》(桂统函[2001]16号)收悉。为了规范我区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4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统计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全区统一标准为300元/人/期(每期20天,不少于180个课时,含证书工本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考试费)。
二、对于不需培训考试直接发证的人员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三、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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