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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1]1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2001-04-01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各级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3号)的规定执行,标准如下:  1. 生产许可证,每证200元;
  2. 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每证60元;
  3. 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企业每证24元,个体工商户每证12元;
  4. 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100元;
  5. 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50元;
  6. 临时许可证,每证10元。

  二、我市烟草质量检验机构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进行的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检验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87号文的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抽检、定期检验等强制性检验不得收费。

  三、我市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测收费标准(略)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1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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