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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瘦肉精”实验室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1]费字1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2001-05-01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核定“瘦肉精”实验室检验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1]19号)收悉。为加强禁止使用“瘦肉精”(即盐酸克仑特罗类药物)养猪的监督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市开展“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残留量ELISA测定收取实验室检验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对象、范围  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批发商和饲养场(户)主拥有的生猪,经检测机构抽样检验结果为阳性的,批发商或饲养场(户)主应按实际检验头数交纳检验费,检验结果为阴性的部分,免收检验费。

  二、收费标准检验结果为阳性的,每头检验费为120元。除此之处,检验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的标准之一,该收费标准暂定一年,时间自2001年5月1日起至2002年4月30日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项目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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