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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瘦肉精”实验室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1]费字1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27 | 生效日期:2001-05-01 |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一、收费对象、范围 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批发商和饲养场(户)主拥有的生猪,经检测机构抽样检验结果为阳性的,批发商或饲养场(户)主应按实际检验头数交纳检验费,检验结果为阴性的部分,免收检验费。
二、收费标准检验结果为阳性的,每头检验费为120元。除此之处,检验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的标准之一,该收费标准暂定一年,时间自2001年5月1日起至2002年4月30日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项目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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