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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使用有关个人所得税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浦税政[2001]2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3-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二便[2001]7号文《关于使用有关个人所得税统计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新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1)各单位要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数据,并要与各征收部门上报给区局计会处的口径相吻和。(2)本通知所附报表,其上报口径均为财政年度入库数(含查补数,但不包括滞纳金、罚款)。(3)各单位应于次月12日前将月报表、每季度后12天内将季报表上报区局税政处,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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