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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国税函[2001]12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3-05 | 生效日期:2001-03-05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财税[20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0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光大银行尽快消化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的不良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银行2000年、2001年的呆帐准备金暂按年末贷款余额的2%提取,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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