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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权限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企二[2001]3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为贯彻市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济事务审批事项的要求,经研究并报市领导同意,决定将原由我局承担的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下放到各区县财政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我局负责管理的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的以下日常事务全部下放到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局,实行注册地管理。主要包括:
(一)办理财政登记和财政年检;
(二)对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办理中方财产转移手续及日常财务审批事项;
(四)年度会计决算的编报;
(五)年度财务报告的核查。
二、关于我局保留的职能
职能下放后,我局继续履行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享受所得税返还的职能,具体办理返还手续。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8〕20号)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一律逐级上报我局审批。
三、各区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下放工作,加强领导,合理安排人员,认真做好接收工作。有关下放的具体事项和交接事宜另行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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