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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银发[2006]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6 | 生效日期:2006-06-16 |
人民银行江阴、宜兴市支行,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商业银行,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6〕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更好地开展,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下岗失业人员(含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曾经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改制、关闭、撤销后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6)按市政府锡政发343号、103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4045”被征地农民。
2.持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失业人员;
4.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
5.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指按市政府锡政发343号、103号文件精神,纳入城镇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下同)。
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根据《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锡银发〔2003〕61号)的步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增加贷款额度
1.对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
2.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以根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和经营项目,按照人均2至5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三)完善贴息管理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由财政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锡财社〔2003〕30号),对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给予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营的给予60%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
2.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给予小额担保贷款50%的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
3.根据南银发〔2006〕23号文件规定,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上述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至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锡银发〔2005〕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推进和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
(二)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市(县)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三)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加快创业信用建设,利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首批创业信用建设试点街道(乡镇)要加快试点工作进度,积极推动创业信用建设,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试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在试点工作中积极推动以下建设: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2.街道(乡镇)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下岗失业与再就业个人信用档案;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4.街道(乡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诚信承诺书》;
5.街道(乡镇)建立创业人员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协助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欠款追索工作;
6.街道(乡镇)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人员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7.街道(乡镇)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二)对创业信用建设试点街道(乡镇)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贷款标准及实际情况,经过创业培训和论证评估,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三)开展创业信用建设考核奖励。将试点街道(乡镇)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认真审核、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街道(乡镇),加大奖励力度,按街道(乡镇)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5%予以奖励。
(四)对试点街道(乡镇)小额担保贷款最终损失部分,由市财政负责代偿70%,由试点区财政负责代偿30%。
五、加大创业信用建设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劳动和保障部门、小额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创业信用建设和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将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公示到基层,在所有劳动保障、经办银行的办事窗口公示上墙,发放到用人单位,主动告知下岗失业人员。
六、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一)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劳动和保障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合办公会议,讨论工作进程,指导制定补充规定。各部门要及时进行调研活动并反馈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进一步充实担保基金,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多吸收就业对象。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的工作力量,促进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建设,强化创业信用建设的宣传发动,配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进行贷后管理和逾期贷款催收。
(三)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担保公司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及担保公司和经办人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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