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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1]1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2-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1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为维护国债信誉,保证国债兑付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到期或支付利息国债品种及条件
在2001年到期或支付利息的国债,由财政部门办理兑付手续的有:
1、1998年向社会发行的3年期凭证式国债,从2月20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其兑付利率为:至2001年11月30日持有时间不满1年年利率为1.71%;满1年不满2年年利率为5.67%;满2年不满3年年利率为6.12%;持满3年年利率为7.11%。
2、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国债,从5月15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其兑付利率为:至2001年6月30日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年利率为7.56%;满1年不满2年年利率为9.54%;满2年不满3年年利率为10.26%;满3年不满4年年利率为11.34%;满4年不满5年年利率为11.88%;持满5年到期兑付年利率为13.06%。
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对月对日持满规定期限)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发行期过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国债兑付期开始后兑付。一律不收手续费。
3、1996年向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国债,期限5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8.8%,于9月3日到期兑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1997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9月22日开始支付第四年利息,年利率8.8%。
5、1998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11月20日开始支付第三年利息,年利率5.85%。
6、1999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二期)国债,期限5年,10月25日开始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3.5%。
7、2000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国债,期限5年,8月8日开始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3.5%。
2001年各类到期及支付利息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兑付到期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
二、国债兑付规定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将于2001年底前全部撤销完毕。近日,我部已下发文件对机构撤销的时间进度做出了具体安排,绝大部分机构将于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撤销工作。各级财政厅(局)应在努力做好机构撤销工作的同时,继续组织好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
1、无记名国债的常年兑付。无记名国债已于2000年6月前全部到期,但应兑未兑数量仍然很大,各财政厅(局)应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组织好本地区无记名国债的常年兑付工作。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前,应继续做好无记名国债的常年兑付;机构撤销后无记名国债的常年兑付指定当地商业银行网点办理;在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时,其券面仍在机构保管库中代保管,但未办理兑付手续的无记名国债,其常年兑付工作由当地财政厅(局)负责。
2、凭证式国债的兑付。已办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的兑付工作由工商银行负责,有关政策咨询、兑付协调工作由当地财政厅(局)和工商银行共同负责。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后,未办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的兑付工作由当地财政厅(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3、特种国债及特种定向债的兑付。考虑到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将陆续撤销,因此,从今年开始,1989至1991年向企事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1994年后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债券的兑付工作一律转由当地财政厅(局)职能处室办理。各地要对历年发行的特种国债和定向债券的有关账务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逐级填制"特种国债、定向债券发行兑付账务清理表"(附件一)。省级财政"清理表"应于2001年5月31日前报至财政部(发行数要与上划财政部发行款金额核对一致;累计兑付数截至2000年11月30日,要与各年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门兑付决算数核对一致)。应兑未兑数额较大的地区应组织力量做好催兑工作,通知债权单位抓紧办理兑付手续,力争于2001年内将应兑未兑特种国债、定向债券兑付完毕。
4、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后,各省级财政厅(局)要组织好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国债兑付工作,制定本地区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办法,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以维护国债信誉,保证国债兑付工作有序进行。
三、兑付资金的核拨及兑付报表的报送
1、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年度起止期为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此期间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本年度核算;国债兑付资金核算起止期为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期间财政部核拨或收回的国债兑付资金纳入本年度核算。
2、财政部根据各地凭证式国债到期本息金额,于到期日前全额拨付兑付资金。由于中央对凭证式国债采取全额兑付方式,年终不再办理资金结算,兑付进度也不在兑付报表中列报。凭证式国债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地要严格兑付资金的管理,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凭证式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在核拨兑付资金时一并拨付。
3、财政部根据各地财政部门剩余实物国债兑付资金数量、到期及应兑未兑定向债券本息金额、国债常年兑付网点数量等情况,核拨除凭证式国债外的其他国债兑付资金,年终据实结算。除凭证式国债外的其他国债兑付手续费,于下年初决算批复后按规定的兑付费率核定拨付。
4、为及时准确掌握国债兑付进度、核算兑付资金,各省级财政厅(局)应于各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门2001年国债兑付月报表"(附件二)。兑付月报表数据反映的是,2000年12月1日至报表当月,除凭证式国债外累计兑付各类国债本息金额。
5、各省级财政厅(局)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门2001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附件三)及相对应的"财政部门2001年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附件四)。收尾报告表数据反映的是,本兑付年度除凭证式国债外累计兑付各类国债本金和利息金额。券面汇总表各品种国债券面金额,应等于收尾报告表相应券种累计兑付本金额。本兑付年度已兑付券面,应于2002年3月底前报送销毁申请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根据《关于重新下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6]36号)规定实施销毁。
6、各地要加强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债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级财政上报的国债兑付报表是落实国债兑付政策、进行资金管理、年终资金结算及实物券面清理销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财政厅(局)要督促有关财政部门及时、准确报送国债兑付报表,防止逾时不报和数据不准。对人为虚报兑付进度,套取国债兑付资金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特种国债、定向债券发行兑付账务清理表(略)
2.省(市)财政部门2001年 月国债兑付月报表(略)
3.省(市)财政部门2001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略)
4.省(市)财政部门2001年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略)
财政部
2001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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