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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1年广东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清[200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01 | 生效日期:2001-03-01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公)资局(办)、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2001年广东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财政厅清产办。
附件:2001年广东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03月01日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了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2001年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的基础上,积极配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奠定重要基础。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2001年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要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各类财产"家底",细致了解和认真分析预算单位财产配置、财产使用和财产管理的真实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管奠定基础。
(二)在全面授清财产"家底"的同时,认真清理和核对预算单位收入渠道、收支结构、收入水平,详细了解和分析预算单位支出范围、支出结构与支出效果,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
(三)认真核实预算单位人员结构和变动情况,详细了解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以及各项经费支出的人均实际使用状况,为测定切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基本数据。
(四)认真核实和及时处理预算单位实际存在的各种帐外资产,以及资产盘盈盘亏和资产损失等问题,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促进预算单位加强财务及资产管理。
(五)揭示预算单位在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漏洞",以便有针对性制定政策,有效解决这些管理问题,并督促各预算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 制度,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水平有较大改善和提高。
二、清产核资主要工作任务和内容2001年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贷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并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以全面摸清"家底";二是对预算单位整体收支状况进行逐项清理和核对,切实摸清预算单位各项收入及支出情况;三是摸清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结构,对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做好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的核对;四是真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帐务处理;五是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和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和管理"漏洞",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清理。指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资产清查。指对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三)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指对预算单位经费来源渠道、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情况以及预算单位支出情况进行逐项清理核对,如实反映。
(四)资金核实。指对预算单位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确认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五)检查验收。指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要按统一要求进行对照检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要组织检查验收。
(六)建章 健制。指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 制度,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具体分为以下几类:(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政党组织;(二)各部门(单位)所属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单位)所属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三)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四)企业、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下属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五)其他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对于纳入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中的附属单位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情况等进行清理。
2001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省直各预算单位全面铺开,各地市可结合本地预算编制改革需要确定。
四、漓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2001年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时间点定在2000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具体实施、检查验收、制度建设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并于2001年底基本结束。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月到3月底)。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将直接影响整体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前期准备工作。此阶段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工作:
1、召开全省各市和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
2.下发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及配套工作软件,编发清产核资有关资料和工作手册。
3.各地区、各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清产核资政策、报表及软件操作等业务培训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到10月底)。
在此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按照统一的时间点组织所属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全面摸清各类财产"家底",核实单位人员结构、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情况。具体如下:
1、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对其户数和编制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这是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对预算单位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状况进行详细核对,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对清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必要帐务处理。
3、对预算单位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确认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省直各部门应于2001年4月底前完成基本情况清理及上报工作,于2001年7月底前完成财产和收支清理及数据上报工作,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资金核实申报工作。各地区汇总数据上报省财政厅的时间另定。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底到11月底)。
对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核查,是保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也是各预算单位组织推动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措施。清产核资结果是"实"是"虚",不但关系到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成效,更事关预算管理制度各项改革举措的工作质量。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核查,从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各基层单位对照检查。
各基层单位的对照检查是保证各部门(单位)清产核资乃至整个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的基础,各部门的基层单位要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此为基础,采取专职清产核资人员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对照各项工作标准进行核对数据、查找问题、发现漏洞,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进行必要的处理。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更正后,编制出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并随同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各基层单位应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
2、各部门系统内复(联)查。
在预算单位对照检查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所属单位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复(联)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以切实保证户数清理不重不漏,资产清查全面彻底,人员核实准确无误,收支情况真实可靠,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对对照检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联)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
各主管部门应于2001年10月底前完成复查工作。
3、财政部门组织核查。
为保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客观、真实、准确,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预算单位(选择原则上是对各部门(单位)随机选定一至二户),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核查;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部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实物盘点、原始帐务资料、工作过程及问题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核,严把质量关。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清产核资工作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纠正。
财政部门于2001年11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
(四)建章 健制和总结阶段(11月到12月底)。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要边清边改边建制,制定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 制度,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2、预算单位要对清产核资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加工,提出总结报告及专题报告。各地区、省直各部门总结报告及专题报告于2001年底前完成并上报省财政厅。
3、预算单位对在清产核资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会计档案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4、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预算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为测定预算单位定额定员标准提供准确、详实的基础数据资料。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在原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充实),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预算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组织体系是:
(一)成立"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协调小组",由省财政厅主管厅长任组长,省直有预算分配权的单位共同参与,负责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日常工作。
(二)省直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或调整充实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并与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同时对本部门(单位)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调查和了解情况,收集分析有关资料。
(三)各预算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在内部指定相关机构组成清产核资办事机构,成立相应的专业工作清查小组,抽调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工作,并给予适当的物力、财力支持,在清产核资中切实做到重大问题有人管、具体工作有人干、工作时间有保障、工作任务能落实。
六、清产核资工作纪律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作为财政预算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其结果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各预算单位今后年度预算收支的安排。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加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组织力度,严格工作纪律。
(一)对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可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承担。
(二)对不按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要暂缓其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三)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于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预算单位能够主动及时反映存在问题,并按照全国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的,在以后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检查工作中不予追究。
(五)对预算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六)对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少报、漏报和隐瞒不报收入的,一经查出,视同私设"小金库"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帐内,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
(七)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节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清产核资有关政策
(一)《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以及有关财务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财清字[2000]3号)、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粤财清[2001]4号)及有关规定。
(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清产核资十条 政策"(即国办发[1993]2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1994]15号文)以及有关企业清产核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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