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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变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和拨付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预[200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23 | 生效日期:2001-02-23 |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适应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资金缴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现对200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申报和拨付办法等规定如下:
一、预算外资金的缴存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采取集中汇缴办法,即基层单位和二层单位将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先缴入主管部门收入过渡户,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基层单位和二层单位不再直接将应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各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缴纳资金时,通过银行转帐支票或信汇凭证划转资金,不得缴纳现金。
二、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申报和审核各主管部门根据2000年预算外资金收入实际完成和2001年预计完成情况,编制部门(含所属二层单位和基层单位)2001年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需要用款时,主管部门填写《2001年预算外资金__________月用款申请表》(详见附件1),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用款。基层单位和二层单位不再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用款。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2001年预算外资金________月用款申请表》后,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中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情况、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以及是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缴纳政府调剂资金等情况进行审核,核定预算外资金使用数。二层单位和基层单位不再单独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用款。
三、预算外资金的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各主管部门申报的预算外资金使用数后,将预算外资金拨到主管部门的支出帐户,由主管部门将资金转拨给二层单位或基层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不再直接将预算外资金拨给二层单位和基层单位。
四、政府调剂资金的缴纳各主管部门应缴纳的政府调剂资金,按季度向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政府统筹月预缴清单》,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各主管部门财政专户余额中直接划缴。二层单位和基层单位不再单独向自治区财政缴纳自治区本级政府调剂资金。
本办法从2001年3月1日起实行。2002年,预算外资金将纳入部门预算收入编制范围,资金缴拨办法按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1]4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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