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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库[200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01 | 生效日期:2001-03-01 |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0]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于2001年2月28日前到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领取《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印鉴卡》、《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和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
二、各预算单位填制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印鉴卡》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二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2001年3月15日前送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一份。
三、各预算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本单位2001年度4-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2001年度4-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2001年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于3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3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凡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是指在自治区本级财政单列并与自治区本级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区直各委、办、厅、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区直企业(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单位顿留印鉴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填制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印鉴卡》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二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一份。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印鉴卡》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单位名称”、“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账号”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预算科目”按自治区财政厅制发的“单位代码表”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填写。
第八条 印鉴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 ,印模要清晰,便于查验。
第九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卡不退还,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第十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只允许各预算单位各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账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均通过以上账户拨付。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凡需要在上述预算资金拨款账户之外另行开户的,应当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开户程序报批。
第三章 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下达的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预算的文件,以及项目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拨付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按部门预算编报口径)编制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下同)核批。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包括预算内、外,下同),由预算单位按照均衡拨付的原则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专项支出(含基建支出、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下同),由预算单位按项目用款进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退税和亏损补贴,暂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代会批准当年财政预算前,为保证各预算单位资金正常需要,由各预算单位按照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1-3月份分月用款计划。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1-3月用款计划表于12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全年部门预算控制数和上年同期预算执行情况,于12月25日前核批;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于12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于12月25日前核批。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人代会批准当年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后30日内,将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4-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4-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表于3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于3月25日前核批;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核批。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等调整变化,由自治区财政厅对预算单位的明细预算进行调整。各预算单位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的10日内,对调整预算部分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和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5-30日将下月款项拨入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专项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按照第十三条 、十四条 和十五条 规定的时间填制《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入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的各收入退库事项,由各预算单位报送相关清算文件,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入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 自治区补助地、市财政的预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核定的对各地、市财政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等,并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付到各地、市财政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国债转贷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已批准的国债转贷协议或审批文件、项目用款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分别拨付到各预算单位或各地、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办理国库券的兑付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兑付支出预算和实际兑付进度,拨付到各预算单位或各地、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支出1-3月分月用款计划表》、《经常性支出4-12分月用款计划表》、《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所填开户行、账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印签;要与预留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印鉴卡》或《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一致。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政当年应拨、退款项,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各预算单位报送的《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最迟应在12月15日前送达自治区财政厅,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章 账务处理及对账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银行支出回单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后,根据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做好登记和分账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与各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终了,各预算单位要及时核对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的部门分科目拨款情况表,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各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等违规行为的预算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支付管理方式改革的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其审核管理程序按相关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及时掌握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各预算单位应当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并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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