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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国税函[2001]5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3-20 | 生效日期:2001-03-20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财税[2001]18号)转发给你们。光大银行的呆账准备金仍按差额提取,其计算公式为: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未允许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各项贷款余额×2%-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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