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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地税发[2001]5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2-27 | 生效日期:2001-02-27 |
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县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精神和省地税局对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试点的工作要求,从2000年度起,在我市推行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试行范围
凡企业所得税实行汇算清缴征收方式且在下列名单中的纳税人,都必须按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名单附后)
二、试行时间
从2000年度起,以后每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都必须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以后几年内,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逐步推广到的有实行汇算清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三、申报方式
凡要求按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的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自报自缴的方式,也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对年度申报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出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其审核报告内容必须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要求。
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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