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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办事处年检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1]21号、沪价费[2001]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办事处收取年检费的请示》(沪司发请[1999]89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价费字[1992]61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收费标准为一万元/年。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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