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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系统原各有关单位违规经营占用联行和其他科目资金处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办函[2001]94号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2001-02-28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系统原各有单位违规经营占用联行和其他科目资金处理办法的请示》(广州银报[2000]5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不同意你分行将违规经营占用的全国联行资金、分行辖内往来资金、留成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转入“待处理资产”或“辖内往来”科目核算。

  二、对违规经营的资金,你分行应坚持“逐笔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严肃处理责任人、锁定金额、专户核算、抓紧清理”的原则,加大处置力度,降低资金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
2001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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