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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发[2001]2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2-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 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纳税人取得的“香皂”销售收入应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消费税计税额中征收消费税。
汽车轮胎消费税纳税人取得的“子午线轮胎”销售收入应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消费税计税额中征收消费税。
二、 各有关区、县国税局要及时对本辖区内缴纳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消费税的企业进行调查,对生产免税的香皂、子午线轮胎产品、要测算2001年消费税税源减少的情况,并将测算及调查情况于2001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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