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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地税发[2001]1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2-01 | 生效日期:2001-02-01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字[20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落实医疗经费的拨付问题,保证干部职工经常的医疗待遇不受影响。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财务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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