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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本息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财建[2001]3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2001-04-11
 

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七部门《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本息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0]756号)有关规定,现将生猪预购定金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帐停息金额及期限。根据财政部汇审的1987年国有商业食品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1988年至1995年各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核定你市食品企业未收回生猪预购定金贷款及新增利息为万元(详见附表一),其中:未收回生猪预购定金贷款万元,1988年至19 95年新增利息万元。上述生猪预购定金贷款及其新增利息,从1998年12月21日起至2002年12月20日止,实行停息挂帐。

  二、挂帐本息处理。上述核定的挂帐本息由中央财政补贴,从2000年开始,中央财政在3年内分别按40%、30%和30%的比例,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市财政局。

  三、拨补办法。各市、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后,在2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食品企业未收回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承贷的银行;承贷银行加数调减食品企业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本息,食品企业相应减少归还的有关银行贷款本息。

  四、根据上述规定,随文下达你市2000年消化食品企业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挂帐本息补贴指标万元,列入你市:"其他政策性补贴支出"预算科目,并请及时转拨到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附件:《安徽省国有食品企业1987年末生猪预购定金贷款本息核定表》(略)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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