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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分步调整江门市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价[2002]1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2002-05-31
 

江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江价[2002]77号)及有关问题的说明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局所报江门市区自来水价格的分步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市执行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的第一步方案,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17元调整为1.27元(含水资源费、增值税及附加,下同),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局择机实施。调整后的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含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0.90元调整为1.00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4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60元调整为1.80元。
  (四)工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请认真做好调价通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二、江门市区自来水价格的第二步和第三步调整,由你局结合全国统一组织开展的城市供水价格审价情况和以后年度供水量、供水成本变化情况提出方案,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我局核准后实施。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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