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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1年继续实行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卫发[2001]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2001-02-01
 

各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单位:
  我市自1996年实施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减轻了国家、企业和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为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按照国务院的要求,2001年我市将全面推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全方位服从医保改革,以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因此,2001年全市继续实行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以降低药品收入在医药总收入中的比重为突破口,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幅度,确保职工医疗统筹基金不出险。
  按照以上原则和市“总控”改革领导小组协调会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1年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以继续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幅度为重点,全面实施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全市药品收入占医药总收入的比重控制在50%,比2000年下压2个百分点。

  二、“总控”改革与医改全面接轨。凡向社会开放的各级各类未纳入“总控”管理的医保定点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总控”归口管理,统一执行青岛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使用医疗专用票据,统一向卫生、物价、财政部门报送“总控”报表。

  三、改革现行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原则上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并以中标价格为基础,实行差别差率,确定临时零售价格。零售价格一经确定,全市各医疗机构必须统一执行。

  四、继续调整和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医疗机构因药品价格降低而减少的纯收入,应及时由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予以补偿。在2002年卫生部、国家计委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出台前,对我市现行医疗技术含量高、风险性大、服务面广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和规范。

  五、药品比重指标的核定办法。药品比重指标的核定在《青岛市各医院2000年药品指标分配表》的基础进行合理测算后核定。
  新参与“总控”改革的医疗机构要将本院近3年的医药收入情况报市“总控”办公室(卫生局),经测算后核定具体指标。

  六、继续加大监管力度。
  (一)各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青岛市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按时、按规定缴纳药品收支结余;药品比重超出指标部分必须按月列入“应缴超收款”帐户,年终上缴卫生主管部门。
  (二)严格报表制度。各医疗机构每月8日前,必须将“总控”报表分别报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医保办各一份。对无故拖延或不报报表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医院的资格。
  (三)物价、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的监督。对乱收费、乱开药的行为,坚决查办。各医疗机构收费管理人员要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
  (四)医保、卫生部门要负责按照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控制医院发生的医保人员医药费用总量。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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