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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怀左煤炭专用公路收费时间及提高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交财字[200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20 | 生效日期:2001-01-20 |
朔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怀左煤炭专用公路延续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还贷的请示》(朔政发(2000)34号)已经省政府批转给我们。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怀仁薛家店--左云水窑煤炭专用公路全长22.1公里,总投资1820万元,其中贷款1126万元。经省政府同意后,你市在怀仁县鹅毛镇西设立公路收费站,从96年元月开始收费,到2000年10月底累计收取车辆通行费870.14万元,缴纳税收和水利基金65万元,归还贷款414.12万元,还有712万元的贷款没有归还。因此,同意延长收费时间至2004年年底,在此期间如果提前归还贷款,应立即撤站停止收费。
凡通行该公路的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算;客货两用车比照货车执行,不得客货合并计征;拖拉机按标准吨位比照货车执行,无标准吨位的按每20马力折合1吨计征。具体标准为:
1、2.5吨及以下的货车、小汽车和20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每车次收费5元;
2、2.5吨以上至5吨的货车和20座以上的客车,每车次收费10元;
3、5吨以上至10吨的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4、10吨以上至30吨的货车,每车次收费20元;
5、30吨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你单位收到文件后,速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晋交财字(1996)第100号《关于新建怀左煤炭专用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执行。
本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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