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本市环卫行业第一批转制“养护企业”名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沪税流[200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1-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支持上海市政、环卫、园林体制改革落实有关营业税、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57号)精神,对本市环卫行业已实行转制的“养护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至2002年12月底止,其承接的养护维修作业收入缓征营业税,养护企业经营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免征的所得税应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现将本市已转制的第一批“养护企业”名单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环卫系统缓征营业税的养护维修作业范围
1、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场所清扫;
2、垃圾、粪便收集、中转、运输及处理;
3、公厕;
4、环卫垃圾等生产用房的维修。
二、对列名企业从事规定的缓征营业税范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已缴纳的营业税不再办理退库。
三、享受营业税缓征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缓征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批准,方可享受缓征政策。企业对缓征项目的收入,应单独核算,每期申报。如与应税项目划分不清,则应一并征税。
四、列名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政策亦须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
附件:环卫系统第一批转制“养护企业”名单(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22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