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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涉及木材生产经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通财综[200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林业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林业局《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涉及木材生产经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3]16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接到本通知后,各地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我市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工作,并将具体公布情况上报市财政、物价、林业部门备案。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涉及木材生产经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略)
南通市物价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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