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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辽宁省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补充调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锦政办发[2004]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29 生效日期:2004-03-29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辽宁省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补充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
对货物类办公用品(耗材),凡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都要实施集中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类单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年累计金额达2万元(含2万元)以上。
2、工程类工程总投资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工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3、对纳入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低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由采购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由采购部门填写《锦州市直政府采购分散采购情况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备案。联系电话:2331830.附件:锦州市直政府采购分散采购情况表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03月2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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