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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综[2004]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30 | 生效日期:2004-03-30 |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逐项落实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近几年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农民建房收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农业生产性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面向农民的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为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全额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全额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本区县、本部门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包括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情况及金额。
附件: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略)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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