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综[2004]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2004-03-30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逐项落实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近几年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农民建房收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农业生产性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面向农民的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为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全额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全额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本区县、本部门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包括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情况及金额。

  附件: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略)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