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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计收费[2001]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21 生效日期:2001-01-21
 

省公安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提高运输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请示》(云公请[2000]84号)收悉。根据《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要求,自2001年1月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凡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县级(含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物品购用证明”和营业执照进行购买,无“购用证明”的,销售企业不得销售。考虑“购用证明”与“运输许可证”同时配套使用才有效的实际,为方便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经研究,同意在发放“运输许可证”时配套发放“购用证明”,适当提高“运输许可证”收费标准。现将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含购用证明及有关申请表格)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含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及有关申请表格)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5元。

  二、上述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为全省最终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函字[1997]29号文件中制定的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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