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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职业学校预算外资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政办发[2004]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31 生效日期:2004-03-3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1999年,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6号)。几年来,各级财政按照“预算外资金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和政府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了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合理调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自治区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发展职业教育,《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明确规定:“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自治区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3〕36号)中,再次重申了上述决定。
  为切实贯彻好国务院的16号《决定》和自治区的36号《贯彻意见》,推进我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就业和再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最新政策规定,对职业学校不实行其年工资总额的10%划入国库,用于工资统发政策,确保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额返还给职业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6号)内容,凡与国务院16号《决定》和自治区36号《贯彻意见》精神不符的,一律按中央的《决定》和自治区的《贯彻意见》执行。
  自治区各级财政及各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职业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最新政策规定,让职业学校充分享受中央《决定》和自治区《贯彻意见》中规定的各项财政优惠政策。

新疆自治区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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