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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国税函[2001]3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1-19 生效日期:2001-01-19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0]81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财监[2000]40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审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等企业以下具体财务事项:一、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事项的审批;二、核销坏账损失及固定资产、存货、股本投资等损失的审批;三、交纳住房公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项的核定;四、工资列支、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的事前审查;五、中央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的审批;六、所在地中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审查,但财政部组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除外;七、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超过规定比重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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