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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1]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2001-02-01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交通安全教育学校申请收取培训费的函》(渝公交管函[2000]9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1999]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安全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按照渝价(1998)311号文件的规定,同意在培训驾驶人员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按照公安部第28号令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1999]38号令规定,凡在我市的客车驾驶员、车祸事故驾驶员(不包含驾驶员3个月以下扣证,3个月以下超期年审)、违章驾驶员、换证驾驶员都进行培训,其中客车驾驶员每两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共5天,每天6课时,每期共30课时。一般驾驶员换证6年一次。

  二、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每期5天;
  2、课时费每期15元(每课时0.5元,资料费除外)
  3、在培训期间,不得强制向驾驶员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及其它费用。
  4、以上收费由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及其分校实施。
  以上收费于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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