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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劳保就[200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现就《关于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10号)中有关都市型工业园区范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都市型工业园区不再受外环线以内的限制。进入本市外环线以外的、经区、县政府认定的都市型工业园区的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也可以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有关申请条件和程序,按沪劳保就发[2003]1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实施时间参照沪劳保就发[2003]10号文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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