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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查办大案要案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行[2003]2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纪委办公厅,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根据省领导批示,省财政已设立省查办大案要案奖励基金。现结合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印发的《省纪检监察和政法机关查办大案要案奖励办法》(粤反腐协字[2003]3号),对该项基金提出如下管理方法:
一、该项基金由省财政厅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存款管理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存储。
二、该项基金的存款利息用于符合《省纪检监察和政法机关查办大案要案奖励办法》规定范围的表彰奖励开支。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反腐败协调小组要求上报该项基金存款利息收入情况,一般每年上报一次。需要安排查办大案要案奖励开支时,由省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不超过当时累计的存款利息收入总额内向省财政厅列报开支预算,并提供有关依据;省财政厅根据省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的预算和依据,审核安排表彰奖励所需经费,拨入省纪委行政经费账户。
四、省纪委办公厅、省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省财政拨付的表彰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管理核算。年终向省反腐败协调小组和省财政厅列报支出情况。
五、省审计厅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对该项基金和利息的收支实施监督。
上述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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