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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劳社办[2003]1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27 | 生效日期:2003-11-27 |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关系到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利益,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各地应加强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测算,科学地制定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影响,各市、州制定的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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