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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2001]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公安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于2月10日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广州市物价局
200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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