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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卫生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测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10 生效日期:2006-03-10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了保证我省卫生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质量,逐步实现卫生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卫生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计算机应用软件规范与标准要求,特制定《湖南省卫生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测评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卫生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测评暂行办法》

  省卫生厅信息办联系电话:4822253

  联系人:郭 海

湖南省其他机构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湖南省卫生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测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生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保证我省卫生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的质量,维护卫生系统用户利益,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软件标准与规范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应用软件”,是指应用于全省医疗卫生单位行政与业务管理、信息服务等应用软件(如:医院信息系统、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社区卫生信息系统等),该软件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和湖南省卫生厅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 在湖南省卫生系统范围内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应根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软件测评工作由湖南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内卫生信息专家进行,经测评合格以上者,核发《湖南省卫生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测评证书》,以下简称《测评证书》。并将测评结果在省卫生厅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测评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第六条 卫生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测评由软件开发或销售单位提出申请,湖南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向申请单位通知有关测评事项,两个月内组织并完成软件测评工作。

  第七条 进行测评的软件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和国家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证书。

  第八条 申请单位接到同意测评通知后,应及时提交以下资料:
  1、软件介绍(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软件基本功能介绍、使用情况介绍、工商登记执照、信息化工程资质认定证书以及软件登记与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等);
  2、软件设计说明书、使用代码标准与数据字典、接口规范资料,资料应按照《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8567-88的要求编写;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测试报告;
  3、打印输出原始单证、报表样本;
  4、测评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卫生系统软件测评设立专家组和工作组。专家组由省内卫生信息专家和计算机教授组成,负责对卫生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最终评定,提出测评报告和测评等级意见。测评专家组的职责是:
  1、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测评资料;
  2、审议测评工作组提交的测试报告等材料;
  3、拟定测评意见和结论。

  第十条 测评工作组主要职责:
  1、拟定软件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并根据软件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组织对测评软件的审查和测试;
  2、提交软件测试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测评专家小组对测评工作组提交的测试工作报告等材料进行审议,发现所提交的资料不充分或者评价不准确的,测评工作组应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对软件重新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测评专家小组应当结合测评工作组的工作报告,对申请测评的软件进行审查,提出测评结论,并提交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测评结论的通过方式,由测评专家小组组长、副组长决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也可以用通信方式表决通过。测评专家小组的测评意见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同意才能通过。测评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行测评的日期、地点和工作方式;
  2、是否同意测评工作组报告;
  3、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所属单位的名称;
  4、测评等级;
  5、软件的适用范围;
  6、其它建议。

  第十三条 《测评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对应用软件进行复测,复测程序原则上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已通过测评后的软件,如有重大修改或功能扩充,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或扩充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湖南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信息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组织测评。

  第十五条 组织计算机应用软件测评工作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聘请测评人员和审查人员的技术咨询费、对项目的测试费用等,由申请测评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二00六年三月十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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