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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对导游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发改收费[2003]7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25 生效日期:2003-11-25
 

海南兴旅导游服务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导游培训收费的申请》收悉。你公司按照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在培训导游时所需成本费用,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导游培训费:按每年每期每人50元向接受培训的导游收取(指每年一期次,一次为期三天的大型专业培训班)。其他小业务指导性培训、导游专题讲座不再收费。

  二、收取导游培训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一)有培训场地,聘请专业老师授课,保证培训实效。
  (二)提供培训所需的学习资料及相关学习用具等。
  (三)培训的天数、课时、内容要达到《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

  三、导游培训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收费收入按财务制度管理,主要用于在导游培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开支及交纳税金。

  四、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并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海南省物价局
2003年11月2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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