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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委办发[2004]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28 | 生效日期:2004-03-28 |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提出的《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厅, 辽宁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2004年3月27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这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根据财政部有关部署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直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直补原则
(一)定向倾斜的原则。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倾斜,不搞平均分配。
(二)简便易行的原则。对农民直补资金的分配和兑付办法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农民直补工作从政策制定、补贴标准、分配依据到补贴兑付方法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二、直补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规模。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2004年全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5.08亿元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补。省财政根据粮食部门提供的各市粮食商品量确定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于3月28日将直补资金一次拨付到市;各市根据省对市分配直补资金的有关要求和办法,于3月31日前将直补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各县(市、区)于10日内将直补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资金来源。对农民直补的资金,从各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
1.直补资金首先从各地区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
2.直补资金需求超过本地区现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市,通过调整本地区安排的粮食补贴支出结构解决。
3.省财政对安排直补资金确有困难的市,用省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项补助。
4.上述3项仍不能满足直补资金需求的市,由市政府向省财政借款解决。
三、直补对象和计算依据
(一)补贴对象。用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农民的具体对象是全省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职工)。
(二)计算依据。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分为两个层次:
1.对县(市、区)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根据财政部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拟将近5年由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各地区粮食商品量平均数作为对各县(市、区)分配直补资金的基本依据。但考虑到粮食市场化以后,农民销售的粮食除交售国有粮食企业以外,还有一部分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的实际情况,拟以种粮农民可提供的商品粮数量作为分配直补资金的补充依据。如种粮农民向粮食部门交售的商品量占农民可提供的商品量比重低于70%,则按种粮农民可提供商品量的70%作为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省按此办法核定对各市的直补资金数额,各市也要按上述方法将省分配的直补资金再核定分配到各县(市、区)。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向粮食部门交售商品量 某地区向粮食部门交售的商品量(5年平均数)
=---------------------100%
占该地区可提供商品量的比重 某地区可提供的商品量(5年平均数)
某地区可提供的商品量=某地区粮食产量-某地区农民自身粮食消费数量
某地区向粮食部门交售商品量
某地区粮食商品量平均数=某地区可提供的商品量×
占该地区可提供商品量的比重
2.对农民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根据财政部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拟将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玉米、水稻、高粱、小麦和杂粮的种植面积,剔除机动地面积后,作为分配直补资金的基本依据。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对每户农民的直补资金分配结果以《农民种粮补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农民。通知书中必须注明: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中玉米、水稻、高粱、小麦、杂粮的面积,机动地面积,以及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四、直补方式
(一)直补资金按照省统一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下拨到县。在具体操作中,实行省对市全额预拨,年底清算,多退少补,逐级批复的办法。
(二)县财政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及时将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农业部门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三)乡镇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当地“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应按规定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四)对农民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与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兑付,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原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粮食补贴专项不能减少,要全额用于粮食风险基金方面的支出。粮食风险基金的基本用途调整为:
(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二)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三)老库存粮食销售补贴。
(四)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和老库存粮食销售损失挂账利息。
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首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六、建立直补工作责任制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补,是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农民种粮、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直补工作全面负责,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民手中。财政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发放;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直补资金划拨、发放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直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要严明纪律,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直补资金。违反直补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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