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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综[2004]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对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除全额免收财综明电[2004]1号文第一、二点规定和基金和收费外,还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领有营业执照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用于运输家禽的自有货运车辆,在运送家禽的过程中免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二、各地区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三、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相应抵顶其后交的费款。
四、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4年7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免收或取消基金和收费项目、预计免受或取消基金和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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