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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尽快制定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及有关经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教[2004]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尽快制定上报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财教[2003]1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4]4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核定工作,建立我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决定精神
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明确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省级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年内完成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报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尽快制定上报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财教[2003]136号)要求,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制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杂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4]4号)指出:“各市要确定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并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教育公用经费。”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省政府将确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权限下放到市。因此,各市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制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杂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二、 关于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特别要包括教师正常培训费用和新技术教学手段应用后的维持和运转费用。其中,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各地可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制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人员经费(含应列补助工资目的奖教奖学补助金和超课时补贴)、基建投资和偿还教育负债(利息)等方面的开支不包括在内。
三、 关于“三个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关于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是指维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的最低需求标准。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原则上应以能基本满足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基本满足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而需要的物质、消耗的能源以及发生的费用为依据进行测算;同时,考虑英语教学、新教学方式、信息技术应用和农村教育发展等实际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做到全市统一,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市定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上,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同状况,分类制定。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在市定的基本标准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限;经济欠发达的县,要达到市定的基本标准。同一县的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宜悬殊太大,不同学校间的生均幅度不超过30%。
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
(二)关于杂费标准
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杂费标准。农村中小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书杂费和省财政安排的减免特困生书杂费专项补助款,除课本资料费外,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开支,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统筹用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开支,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不得用于偿还教育负债。
(三)关于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各地必须坚持“教育优先”和“基础教育办学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指导思想,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杂费标准,结合财力状况,测算确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从2005年开始,各地要按照新的预算内生均拨款标准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和教育事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建立起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
四、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落实责任在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采取措施,理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建立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入。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用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农村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收费属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学校的杂费收入、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及其它渠道筹措的公用经费要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通过建立乡镇教育财务结算中心,在体制上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到位和提高使用效益。有挤占、挪用、截留、平调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行为者,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农村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公用经费。各级教育部门可以按照当地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确定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的支出比例。尤其对公务费的开支,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要重点投入。农村中小学校要以校为单位,定期张榜公布本校公用经费拨款及开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公用经费真正用到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方面。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对各地制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进行考核,考核达标的方法为:以县为基本考核单位,分别按农村中学、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实际开支数,衡量是否达到基本标准。对合理制定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积极落实的地区,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以有关政策倾斜或作为以后年度省安排教育专项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具体要求
请各市务必按照以上要求,将市制定的农村初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文件于2004年9月30日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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