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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教[200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各类政府举办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文件规定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沪财预[2004]11号)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对财政部、教育部明确的有关“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必须坚决执行;对国家和本市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做到令行禁止。

  二、收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非财务机构管理,或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学校收费资金要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对经规定程序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审核拨付。
  学校的收费资金必须全部按规定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经费等财政性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学校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学校的正常开支需要。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支出预算。学校收费资金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支出,要按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滥发资金、津贴、实物和组织公费旅游。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学校收取行政事业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与其它票据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和转借。

  四、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校收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将学校收费资金收支纳入年度稽查范围。在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学校收费的合法、公开和透明。对违反收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上海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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