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黄浦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运作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黄府办发[2004]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计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建委、区审计局关于《黄浦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运作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黄浦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运作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黄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认定
黄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主要是由区财力全额投资或多元投资的基础市政、环境绿化、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区政府认定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的各类项目的统称。
项目的资金来源中凡使用以下所列任何一款资金的,都应视作政府项目,纳入政府项目管理:
(一)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公司从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
(三)市有关部门下拨的政府项目建设资金;
(四)用于政府项目的财政专项基金;
(五)区土地批租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资金;
(六)区老城厢基金等各类可用于基建的财政专项资金;
(七)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的收入资金;
(八)政府投资后应由区政府收回的存量资产收益;
(九)区各类国资经营收入的上缴资金;
(十)区预算外资金。
二、政府项目管理的原则及制度
(一)管理原则
规范程序,讲求效率;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公开公平,购买劳务;加强考评,择优选用;全程监控,提升水准。
(二)管理制度
1. 确立项目管理的决策制度。由区政府定期召开区计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参加的资金管理工作协调会,商研、决策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
2. 确立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公开评议制度。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方案设计、概算审核、建设施工、质量监理、财务监理、竣工审计等各个管理环节的运作,采取公开招标或评议考核,择优选用的办法。
3. 确立项目资金拨付的区政府领导审批制度。资金拨付时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计委、区财政局会签,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直接作为拨款依据,毋须其他审批环节,防止资金羁留;并设立资金周转单反馈报告制度。
4. 确立项目筹融资预案的申报制度。需筹融资的项目由区计委、财政、国资拟定筹融资方案后报区长审批。
三、政府项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
(一)职能分工
1.区计委:承担项目的计划管理、筹融资预案制定、投资概算预审、统筹协调及监督等。
(1)根据区政府近期或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基本建设目标要求,结合区财政当年基建支出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拟定年度政府项目及资金平衡方案(包括财力安排及融资方案),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2)根据政府项目的融资规模,配合有关部门协调银行融资(或授信)额度,同时结合融资需要,协调区内企业或机构的调存吸贷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从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新开工项目的投资额进行审价,并根据审价结果办理立项手续。
(4)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款报批手续,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察。
(5)会同区建委、区财政局及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定期沟通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6)对政府投入后新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应由区政府收回的原有存量或可能产生的收益提出处置建议。
2.区财政局:承担项目财政资金拨付,财务管理的监督,以及对资金使用状况监督等。
(1)根据区政府基本建设的需要提出年度基建支出、还本付息资金预算安排的初步意见,制定财政支出的进度方案。
(2)会签资金拨款报批手续,并按区政府领导审定批示及时拨付资金。
(3)会同区国资办理银行融资担保承诺手续。
(4)负责对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财务管理及资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5)负责对竣工后的涉及基建财力投资的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帐务处理。
(6)将政府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办理到相应归口的管理部门,并指导入帐。
(7)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政府采购。
3.区国资办(区国资总公司):承担项目的融资周转和拨付,以及对项目形成的归口资产实施管理。
(1)根据政府项目资金需求,与有关部门及时商议项目融资方案,确定贷款主体、担保主体和抵押(担保)方式。
(2)实施有关融资事宜,及时落实担保或抵押措施,确保政府项目资金到位。
(3)会同区财政制定融入资金周转计划,负责贷款周转及还本付息事宜。
(4)根据区政府领导的资金批示对“银行融资项目”下拨资金。
(5)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融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6)对政府项目投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及指定纳入区国资总公司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具体收益另议。
4.区建委:承担项目的建设行政管理、施工招投标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等。
(1)会同有关部门汇总编报当年政府项目建设计划。
(2)负责按照基建程序和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项目的建管、质监、安监、招投标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或直接从备选库中选择施工单位。
(4)配合相关部门从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施工(质量)监理。
5.区审计局:承担对中介服务的监督以及竣工决算审计或审价确认等。
(1)负责对政府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2)组织相关部门从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项目审价,并对其竣工决算作出确认审计。
(3)对政府项目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4)负责跟踪并督促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5)会同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
6.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担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工程投资与工程进度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1)承担政府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规范编制政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工程概(预)算。
(2)按照明确责任、规范投资的基本要求,及时办理规划、计划、拨款等各类报批手续。
(3)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投资与工程进度进行的各类控制,并对建设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二)联合评审小组
为在项目运作各环节中,通过选择购买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设立由区计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及聘请专家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负责对政府项目各管理环节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确立和筛选,承担对设计、询价、施工、监理、审计等各类中介机构选取的协调和监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运作详见附则).
四、政府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政府项目的基本流程
1. 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当年的政府项目及资金的计划安排,报经区政府审定。
2. 根据审定后的政府项目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委托从备选库中选定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概(预)算等材料,并报区计委提出立项申请。
3. 区计委委托从备选库中选定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概(预)算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筹资方案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4. 项目总投资及筹资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计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5. 由相关部门落实政府项目的资金来源,并按项目形象进度办理拨款手续;需用银行融资的项目,由区国资总公司负责融资周转及拨款。
6. 由相应的牵头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从备选库中选取确定方案设计、建设施工、质量监理、财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工作,落实各环节的项目管理责任单位。
7. 区财政按项目拨款进度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
8.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完工后的竣工决算审计或对中介机构的竣工决算作确认审计。
9. 项目审计结束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拨付项目余款,并督促完成后续帐务处理工作。
10. 对项目竣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国资登记或移交。
(二)政府项目的决策管理
1. 根据区政府中长期规划及下一年度城市及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总体需求,各职能部门于每年底前向区计委申报下一年度的政府项目计划预安排,然后由区计委会同区建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等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区政府领导主持的“区重大项目审议联席会议”讨论。
2. “区重大项目审议联席会议”根据区计委上报的政府项目预安排,议定各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周期、投资规模、财力安排、融资计划、政策扶持等具体内容。
3. 方案议定后上报区政府,以区政府专题会议或区政府批复形式正式批准项目实施计划。
(三)政府项目设计与初审的管理
1. 根据批准的政府项目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方案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方案报相关部门。
对于投资额大于200万元、小于1500万元的项目,其设计单位应在备选库(设计单位备选子库)中随机选定或招标选定。
对于投资额大于1500万元的公益性项目,其设计单位应以招投标形式选定。
2.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委托由有关部门从备选库(财务监理备选子库)中所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以及工程概(预)算的编制,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区计委审核立项。
3. 区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从备选库(概算预审备选子库)中选定的中介机构对工程概(预)算进行初审,明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定额标准等,初审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后办理立项手续,并作为拨款依据。
4. 在项目设计与初审环节中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支付,并纳入建设成本。对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可经区政府同意后申请前期启动经费,待项目结算时一并计入总投资。
(四)政府项目施工与监理的管理
1.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对于投资额大于5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项目,应在区建委(招标办)的指导下采用邀标(比价)选择施工单位。
对于投资额大于200万元的项目,应通过区建委(招标办)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2.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关部门从备选库(财务监理备选子库)中所选定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财务监理,受托机构应定期向“联合评审小组”汇报财务监理情况,对于建设施工的高估冒算、定额超标及预计超支等情况,应向“联合评审小组”及时预警,如发生无预警追加投资的情况,将在后续项目中取消中介监理单位的备选资格。
3.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由有关部门从备选库(施工监理备选子库)中选取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施工(质量)监理,受托机构应定期向“联合评审小组”汇报质量监理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报纠正,否则将取消中介监理备选资格甚至追究其经济责任;同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还要重点关注如材料选择、施工技术、工期进度等影响投资变化的因素,并及时向“联合评审小组”汇报。
4. 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联合评审小组”各成员上报项目进度情况,并向区计委、区财政局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五)政府项目竣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的管理
1.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项目的建设成本和财务费用的审核,做好项目资金的跟踪检查,促使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违规挪用;同时还应配合做好因设计或施工实际情况变化而引起造价变化的预警工作。
2. 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监理及验收等相关情况报“联合评审小组”各成员部门,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的监理审价情况进行确认审计;区财政局根据审计结论对政府项目进行竣工财务结算并督促有关部门完成帐务处理工作。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分别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对于有前期动迁工作的政府项目,由区审计局对动迁费用进行审计,或者先委托从备选库(竣工决算审价备选子库)中选取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再作确认审计。
(六)政府项目建成后的资产管理
政府项目经竣工审计和财务决算后,由主管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移交手续;对于项目内所附属的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注入区国资总公司管理(提高融资资信),具体收益处置另行商议。
(七)政府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
1. 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用款实际需求(金额及日期)填写基本建设项目“区财力拨款申报表”报区计委。
2. 区计委根据项目形象进度及资金需求提出“区财力拨款申报表”初审意见,一般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 区财政根据项目形象进度及资金需求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区财力拨款申报表”会签意见。
4.“区财力拨款申报表”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区政府领导批示后转区计委。
5. 区计委备份后,交由区财政局(银行融资部分并交由区国资办)按“区财力拨款申报表”上审批意见及时拨款(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属融资资金的交由区国资总公司及时拨款(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
6. 用款部门收款后将随附的资金流转单反馈区计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
7. 区财政根据区审计局竣工审计意见,按上述程序下拨项目余款,并根据审计意见结清项目资金。
五、附 则
(一)中介机构备选库
1. 信息公开
(1)区政府每三年在媒体上公布中介机构的备选征集信息,由“联合评审小组”进行汇总备案,并由各职能部门分工筛选后,经“联合评审小组”初审,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入围名单。备选库三年更新一次,由区计委负责总协调管理。
(2)各职能部门也可通过查询相关媒介,对各专业领域已获年度资格认证的投资咨询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公报单位进行主动邀标。
2. 择优入围
(1)候选中介机构应以标书的形式提供机构概况、财务状况、近年业绩、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企业资质和信誉、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历情况、其他各种奖励或处罚以及中介收费的报价等相关情况。
(2)“联合评审小组”按项目设计、预审价、施工、造价监理、质量监理等不同环节,建立相应的备选子库,从大名录中确定各自积分排名的前十位,并由区计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各职能部门分工牵头维护。
(3)备选子库由“联合评审小组”统一确认,由各职能部门分工牵头运作,其中:概算预审的备选子库由区计委牵头运作;设计、施工(质量)监理的备选子库由区建委牵头运作;财务监理的备选子库由区财政局牵头运作;竣工决算审价的备选子库由区审计局牵头运作;其他政府采购的备选子库由区财政局牵头运作。
3. 任务选派
根据不同项目管理环节,由各牵头职能部门组织其他小组成员从备选子库中随机或评议选取中介机构,确定候选样本应兼顾各中介机构间的平衡,以保证项目运转的时间和购买服务的优化。
4. 效益评估
(1)区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质量与造价等管理规定,对质量低劣或工程造价高估冒算超过10%的施工单位要予以披露,再次发生的要予以通报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次发生的将在一定时期内或永久不得进入我区建筑市场。
(2)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委托合同中制定对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的经济制约条款(如从工程款核减中收取经济补偿);对施工单位工程管理不力、造价控制不严的要予以批评,并按合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不严而造成的计划外超支或增项,一般不予追加投资。
(3)项目竣工后,由“联合评审小组”对各环节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结果由各牵头部门备案存库。对于设计、施工方面的评估应由区建委根据使用效果、质量等级等进行;对于决算中介的评估,应根据区审计、财政部门对项目复审后的增减额进行考核,正负差额在10%以上的,将扣减其委托代理费用,并取消其当年的项目中介资格,服务差或误差过大的可即时淘汰。
5. 退出机制
备选库内的中介机构在运作三年后,除经各职能部门使用效益评估后所认定的前五位,将自动进入下一轮备选库外,其他的中介机构将重新进行新一轮备选库的评审。
(二)其他相关政策的适用
1. 政府采购
由于政府性项目一般都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本实施意见是对政府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如实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的有关规定在本区操作的细化,待试行运作成熟后,可将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2. 项目招投标
有关重大项目施工单位的招投标,仍由区建委组织操作,可邀请“联合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参与。
黄浦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黄浦区建设委员会
黄浦区财政局
黄浦区审计局
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