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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四项补贴”资金筹集渠道和有关发放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劳社[2003]1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26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内四区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按青财工(1993)28号文件增加的水价格补贴,按青财工(1993)48号文件增加的物价补贴,按青财行(1993)63号文件增加的电价、煤价补贴和按青房改发(1996)2号文件增加的住房补贴(以下简称“四项补贴”)的资金筹集渠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按上述四个文件规定应发放“四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随同养老金一起发放。
二、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人员仍按现行的“四项补贴”标准发放;2004年1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水价格、物价和电价、煤价补贴按22元发放,住房补贴按其退休时养老金的1.5%计发,以后不再调整。
三、2003年12月31日以前,市内四区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欠发离退休人员的“四项补贴”,仍由原企业负责。
四、原享受“四项补贴”的其它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筹集。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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