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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价行费[200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11 | 生效日期:2004-03-11 |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批次及数量,我省的检疫收费标准,在各设区市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其它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防疫费国家有明确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国家有按货值额度的,由各设区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具体的定额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同时要向社会和群众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二、农机监理收费项目中,反光号牌由原来每付50元降低为每付40元,不反光号牌由原来每付30元降低为每付25元,同时取消补发牌照加倍收费的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费标准。将总长为12米以下(未满15KW[20马力])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的收费标准降低10%,即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第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04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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