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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4]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01 | 生效日期:2004-03-01 |
省交通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一)理论考试(全部科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均为每人80元。
(二)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实际操作考试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补考(无论几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的证书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三、取消复核试卷费、证明费、签注费、适任证书签注费、船员服务簿签证费、船员注册费等8项收费。对港澳台及外国船员收取的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再实行加倍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23号)附件一中《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二部分有关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与本文不一致的相关收费标准以此文为准。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200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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