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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4]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02 | 生效日期:2004-03-02 |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正式收费标准的函》(鄂通信局函[2004]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通信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等通信工程收取的质量监督费按工程费的比率分段累计收取,即:
(一)5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1.2‰收取;
(二)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二、其他收费事宜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24号)有关规定办理。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2004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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