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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盘政办发[2004]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四日

  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签状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全市外经贸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奖励指标
  实际到位外资额;利用外资项目;海关统计外贸出口额。

  二、奖励依据
  以市政府同各单位签定的责任指标为标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按国家规定标准出具的《验资报告》;依据年度实际资金到位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项目;依据海关统计外贸出口额。

  三、奖励办法
  (一)实际利用外资
  1.超额奖。超基数100万美元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每超额完成一个项目奖励2万元人民币。
  2.大项目奖。按国家新的统计口径,对当年度每实际到位800万美元以上(含8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8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12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出口
  对完成签状指标的单位,按实际出口额0.5%给予奖励。
  对未完成当年责任指标和项目的单位,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年终由市外经贸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四、资金来源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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