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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密政发[2004]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谈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跨区县经营企业营业税纳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374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01号文件,确保财政安全运行,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废止《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密政发[2002]63号。
对引进的落地实体企业政府将继续给予奖励扶持,奖励办法另发。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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