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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日政办发[2004]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去年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努力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机关公文质量,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些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存在一些严重问题,有的单位领导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审核把关不严格,签发的请示件、报告件严重失实;有的请示事项内容不准确,情况表述不清楚,法规、政策依据不充分,错误严重;有的单位将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未经认真协商就直接报送市政府审批;有的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不符合行文规则要求,体例、格式不规范,质量不高。为切实做好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的办理工作,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必须坚持求真务实,做到事实内容准确,事项明确,数据真实,依据充分。任何单位都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坚决杜绝欺上瞒下行为。
二、各级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一定要严把政策关,对涉及的相关法规政策,要准确把握,完整理解,不得各取所需,曲解政策,断章取义。
三、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事项报送市政府,也不得将单位职责范围外的事项以本单位的名义上报。
四、各级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请示、报告类公文的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坚持文责自负,谁签发谁负责,确保公文质量,发现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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